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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倫理說明

 
 
教育部 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研究倫理相關規定
  
1. 研究倫理審查初步判定原則
  
教育部 111年11月11日臺教高(五)字第1112204854號函 研究倫理審查初步判定參考原則

本部委託國家實驗研究院 大專校院研究倫理審查組織查核辦公室 提供

一、符合以下項目之一,應判定為人體研究,送審研究倫理 IRB/ REC 並取得核准函:
(一) 除了學生之外,涉及第三方之資料病患、病歷、病患的檢查數據、實習現場、臨床技巧等 。
(二) 有生理資料:因教學實踐計畫而需要蒐集學生或他人之生理資訊 體育 體能測量數據、體檢、影像、生理訊號、 MRI 、眼動儀、彼此抽血等 。
(三) 心理資訊:焦慮、情緒、壓力 等。


二、以下項目雖不涉及人體研究,仍建議送審研究倫理IRB/REC 並取得核准函:
(一) 教學方法研究,以常規教學與新課程內容進行比較,研究設計區分實驗組、對照組之研究計畫。
(二) 未來投稿之期刊會要求提供 研究倫理 IRB/ REC 核准證明者。

 

2. 送審期限

教育部公告,若經審查委員判定計畫應送研究倫理審查,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前將核准文件上傳至計畫申請系統,請計畫主持人提早準備相關文件以因應送審作業。

若主持人自行判定應送研究倫理(免審、簡易審、一般審判別方式),請先行與本校研究倫理委員會請點選)連絡審查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