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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術倫理提醒

 

學術倫理提醒

一、課程教學內容與資源之使用需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。

二、教學實務研究屬非營利且具有教育性質,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「著作之合理使用,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」。但為尊重著作權,在使用非原創素材時,需於教案中註明使用之素材來源,包括圖片 (註明新聞資料來源、圖像光碟出版者、圖庫版權商、攝影者、出版商等 )、音樂 (註明音樂詞、曲作者、編曲者、演唱人、歌名及唱片發行公司 ) 、影像(監製人、製作人、導演、製片廠、製造商等)等相關資料。

可參考教育領域普遍採納之APA格式加註

音樂範例:Writer, A. (Copyright year). Title of song [Recorded by B. B. Artist if different from writer]. On title of album [Medium of recording CD, record, cassette, etc.] Location: Label. (Date of recording if different from song copyright date)

      作詞作曲人(年)。曲目名稱【錄製者,如與作詞作曲人相同則省略】。蒐錄於專輯名稱CD】。發行地點:發行商。(錄製日期,如與發行年代相同則省略)

影片範例:Producer, A. A. (Producer), & Director, B. B. (Director). (Year). Title of motion picture [Motion picture]. Country of origin: Studio.

    製作人姓名(製作人)、導演姓名(導演)(發行年代)。影片名稱【影片類型】。原發行地:製片廠名稱。

三、若論述時採用學生作業作品,應獲取學生之公開授權;相關規定請見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Q&A網頁

四、參考文獻必須以本文中引用者才能列出。

 


 

教育部 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有關 學術倫理 規定

 

十三、計畫審查中或核定後經指出涉有學術倫理,且有具體事證者,依下列程序處理:

 (一)由學校先行查處,學校應於四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部。

 (二)本部邀集學者專家,就前開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提出審查意見,審議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,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計畫主持人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處分建議:

     1、書面告誡。

        2、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一年至十年,或終身停權。

     3、已獲補助者,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。

十三之一、計畫主持人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,經有關機關或委員會於計畫執行期間啟動調查或查證屬實,予以解聘、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者,本部得按其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:

  • 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一年至十年,或終身停權。
  • 停止撥付或追回部分、全部補助或獎勵。